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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与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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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方法与申请规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介绍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品牌,它的认定须经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也就是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展至商标专用权以外的类别。具体来说,就是:中国驰名商标享有可请求撤销他人将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在其他类别注册商标的权力;享有请求注销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权力等普通商标不具备的权力。受《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法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中国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商标保护的一个体系。各国政府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我国更是制定专门法律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对“驰名商标”给予巨额奖励。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宽于普通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延伸到了其他类别的商品。“驰名商标”除了得到消费者普遍认可外,更已成为消费者对企业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评价指标之一。

(二)驰名商标申请途径和流程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荣,“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文)(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其他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申请“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具体流程:

(1)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证据材料充足且该异议案件确需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或证据不足、该异议案件不需要依《商标法》第十三条裁定的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2)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3)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4)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5)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2、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如果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具体流程:

(1)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2)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由处长报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经研究认为基本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报经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讨论。

(3)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4)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5)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6)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3、在商标案件管理中认定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具体流程:

(1)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可以向省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驰名商标认定的资料;

(2)省级工商行政机关经审查后报送商标局,商标局综合处负责收文,商标局承办处负责办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地市级工商行政机关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认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的,方报送商标局,否则予以退回。

(3)经承办处处务会讨论,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讨论。

(4)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5)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将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拟认定意见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6)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定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复审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复审拟退回的,退回商标局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7)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驰名商标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三)驰名商标申请途径评析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正处在公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公告期内可以作为异议对象,而又符合自己申请“驰名商标”条件的目标商标,概率非常之小。如果特意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无法进入公告期。2、即使能进入公告期,从申请到公告,这个过程将有一年多甚至两三年的等待过程。

优点: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前期费用相对较少。

缺点: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使找到了目标商标,进入异议阶段后对方会力争,异议时间将变得无法预测。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目标商标,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很多未知因素无法把握。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 “驰名商标”每年都有。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异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异议费1000元。目前这种方式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2、在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前提条件:必须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并且尽量要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难点所在:同上,目标商标难找,如果重新申请的时间比第一种途径更长,至少要2年以上的时间,才有可能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优缺点:同第一种途径。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的驰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争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罗列争议理由以外,每件需交纳商标争议费1500元。目前这种方式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3、在商标案件管理中申请

申请机关:市、省两级地方工商局审查后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优点:相对以上两种方案,这个方案最便捷,不需要依托任何现有的公告商标或注册商标,但需要客观存在商标侵权案件,而且,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跟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企业自己可以掌控,可以自行设计方案,时间相对比较短。目前这种方式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

缺点:涉及的工商机关比较多,中间环节也比较多,需要很好的策划和操作,由于存在雁过拔毛现象,花费的费用将比较大。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目前这种方式是申请驰名商标的主要途径。

4、人民法院认定

申请机关:省会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问题所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和工商局不是同一个方式,这是另一种认定体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须另外到国家工商部门重新认定或领取证书。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域名侵权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才能认定。

优点:花费时间较短,一般半年到一年即可认定。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缺点: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

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

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比较常见,尤其是条件不太好的企业的首选。

(四)什么样的商标才有望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结合我们在协助优秀企业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我们认为,基本达到下列最低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尝试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当然,这并非国家标准,而且,对每个行业的数据要求会有所不同,因此此件仅供企业参考。

1、有具体的商标侵权案例或者有侵权的异议、争议商标。这一条是启动申请程序的关键。

2、除特殊情况外,持有该商标的企业注册资金一般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资产总额一般应当在5亿元以上。

3、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使用时间较短的难以认定。但如果是未注册商标,知名度非常高的也可以,如小肥羊、超级女声、蒙牛酸酸乳。

4、该商标如果是省级著名商标,企业获得的全国性和省级荣誉较多,将占有巨大优势。

5、该商标现有价值经相关机构评估一般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6、该商标所有者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值每年均应该在3亿元以上,销售收入每年原则上应在3亿以上,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20位。

7、该商标所有者企业近3年每年缴纳税金一般应当在1000万元以上。

8、产品市场不局限于本地,产品起码销往全国一半以上省市区,最好是全国均有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国外更佳。也就是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应当覆盖全国主要地区。

9、该商标应该进行过多渠道、全方位、不间断的广告宣传,省级、中央级媒体近3年的广告宣传费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宣传包括媒体广告、促销活动、户外广告、展销会等。(此条根据不同的产品要求不一样,大众产品要求广告多,中间产品要求低一些。)

10、企业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单位为最佳。

11、企业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参与者为最佳。

12、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中国品牌产品称号为最佳。

13、企业主打产品已经获得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为最佳。

14、企业规模小不重要,关键是行业排名。因为有的行业所有企业都小。

15、企业规模很大也未必符合条件,因为也许这个行业所有企业都是大企业。

(五)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根据商标法14条规定,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